从一起最高院指导案例看民营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为落实建立中国特色的审判案例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公开,统一准确地实施法律法规,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自2011年12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截止目前为止,共发布了三批1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第8号指导案例,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纠纷。民营企业在成立伊始,股东共同出资,一旦公司经营走上正轨,股东之间往往因为经营理念和发展思路的差异,导致无法形成一致的股东会决议,长此以往,公司决策机制陷于瘫痪,第8号指导案例很有代表性,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第八号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要点
    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解。
    另查明,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
    法院最终裁判的理由是: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此外,林方清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上述指导案例的借鉴意义
    民营公司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经营理念的差异化,出现公司僵局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公司经营必然受到影响,甚至会导致公司的解体,如何尽量避免出现股东分家、公司解散,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1、股东之间要有相同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思路
    道不同不相为谋,如果经营理念完全相悖,共同投资创业是件很危险的事情,一开始就会埋下“分”的伏笔,即便企业发展再大,也摆脱不了分的命运,黄光裕与陈晓就是典型的例子。
    2、构建合理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平衡各方利益
    股东之间光有相同的发展理念还远远不够,在公司日常的经营中要让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彻底分离,不要盲目干预公司经营。其次,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搭建上,要充分照顾各方的关切,各方利益平衡是公司稳定的最大保证。
    3、民营公司需要顺畅的议事和退出制度
    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必然会产生各式各样的矛盾。对于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的矛盾,如何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妥善地解决,将考验各出资人的智慧和胸怀,这就要求公司必须有一部内容详实又富有操作性的章程。有的民营公司甚至在公司章程中连最起码的表决的事项、程序和规则都没有约定,也没有出资人退出机制。将来一旦出现了矛盾或者公司僵局时,恐怕股东之间只有吵的份了,所以公司制度设计对于维护民营公司平稳运营有着莫大的意义。

创建时间:2013-10-31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