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并报铜陵市工商联、铜陵市民政局和铜陵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铜陵市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铜陵市工商联和铜陵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创建时间:2013-11-01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