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思考-铜陵浙江商会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日,李某经人介绍,借款40万元给包工头朱某,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月利率4%,按月支付利息。介绍人谢某和张某作为担保人。事后,朱某不仅未按时支付分文利息,还在借款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拒还本金,李某经多方催要未果后,将朱某和担保人谢某及张某一纸诉状告至法庭,要求朱某偿还本金及约定利息,谢某和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中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却因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规定而不受保护。故依法判决支持了李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担保人谢某和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法官释法
    本案的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其透露出的农村民间金融冰山一角值得我们深思。一个完整的条据所起的作用并不次于一份十分完备的格式合同,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借条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钱物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据。而收条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借债主体、被借主体、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有关正规单位制作的填充式的条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而在法理上,借条与收条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借条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间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收条则标识着一个法律基础民事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出具收条,意味着对方完成了一定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而所确立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明显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中他不仅提交了借条证明自己和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还提供了《借款合同》来予以佐证朱某系借款人,谢某和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其利息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未能得到法官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
    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但其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往往会使借款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的逐步阳光化过程中,法官建议各债权人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间借贷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杜绝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和高利贷行为,并注意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合法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创建时间:2023-01-29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