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存在着电子证据的不利特征。由于电子形式的证据较传统的证据更容易被更改,而且很难被察觉。因此,一方若提出电子形式的证据,对方往往会否认他的真实性。但在有些案件中,电子邮件往往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从电子证据的形成、储存、搜集和完整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有当事人将电子邮件的收发过程都进行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采取证据保全方式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相对是较高的,容易得到法庭的认可。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子信箱的送达方式,这样只要邮件发送至或接受自该邮箱,就可以视为对方发送或已经接受,这样可以有效反驳对方否认邮件是由其发送或接受抗辩。 

创建时间:2013-10-31 00:00